企业投资行为的非理性
企业投资行为的非理性
在企业投资规模既定的前提下,企业投资内部结构成存在很大差别,有企业主动扩大生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开发投资;也有因企业销售困难而被动增加的存货资;还有企业通过合资经营﹑兼并收购等形式扩大生产规模的股权投资;等等。企业投资结构不仅决定着企业投资效益的好坏,而且对一
国经济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深化有有深远影响。
1.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投资不足
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决定我国企业投资结构的鲜明特点之一,就是基本建设投资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投资结构在20世纪初90年代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得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远大于要素投入的贡献,技术进步成为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原有的企业投资结构中由于技术改造开发投资不足,迟滞了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从长远看,影响了企业竞争力和企业价值。
尽管技术改造开发投资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已经得到充分认识,但是从实际的技术改造开发投资情况看,更新改造投资占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从“八五”以来逐年下降,从“七五”时期的35左右下降到30左右,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是显得很低。美国20世纪80年代初这一比例高达77,日本制造业在同期该比例达到50,原材料行业达60,而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技术改造投资比例也都在40以上。从企业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看,我国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从1990年的133亿元增加到1994年的339亿元,增加近2倍。但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却仍然只有1.37,而这一比例在发达国家一般为3到5左右。
造成我国企业投资结构中技术改造开发投资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技术进步的动力来源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创造新产品所能带来的超额利润,技术进步的压力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由于国有企业还不是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动力和压力,缺乏应有的风险机制和责任机制。第二,我国目前的技术创新机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传统的技术创新机制下,首先由国家制定科技发展战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接受上级的技术研究和发展任务,完成任务后交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主管生产部门商量新技术的中试和生产安排。企业在接到任务后在实验﹑调试,直到生产出合格产品。在这种僵化的技术创新机制中,生产和科研脱节,企业没有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承担起技术开发,中试和试生产的主要任务。第三,企业技术开发投资相对于企业的一般投资项目来说是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一项产品创新,从构思到设计,从开发到中试,最后成功地投入市场,成功的几率只有1-2。产品从开发﹑中试到投入生产的资金需求之比大致为1:10:100。长期以来,我国对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通过向其提供低息贷款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与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相适应,影响了我国的创新企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对代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企业缺乏相应的金融支持制度,限制了这种具有高技术开发投资倾向的企业缺乏相应的金融支持制度,限制了这种具有高技术开发投资倾向的企业发展,这也是构成我国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比重过低的原因之一。
2.企业购并投资不足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企业面临着增长方式转变和重大结构调整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提出,需要以资本为纽带,建立一批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企业收购兼并被提到战略高度。然而,反观90年代以来我国的企业收购兼并所走过的历程,政府干预式的非市场化痕迹十分明显。政府干预过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主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需要,阻碍本部门或本地区企业被其他部门或地区企业兼并,分割企业购并市场;二是政府硬性牵线搭桥,进行“调整合并”。这种通过行政手段,为了消灭当地企业亏损需要而促使资产流动的“调整合并”,由于忽视了通过市场化的产权转让优化配置存量资源的问题,其结果往往是效率不高,没有真正实现企业购并的目的。
相对于我国目前面临的巨大的结构调整任务,企业购并投资显得微乎其微,难以胜任企业购并市场的主角位置。我国企业购并投资之所以没有在企业投资中占一席之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企业投资选择来看,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首先,对于发起购并的企业来说,购并往往涉及一次性较大的现金支持,这对企业内部现金流量和融资能力是十分严峻的考验。我国企业大多数是以银行为融资来源,单一的企业融资渠道,使企业缺乏稳定的资本资金来源,极大地限制了企业内部现金流量水平和融资能力的扩张,进而使大批潜在的企业购并投资由于财务和融资方面的限制难以实现。此外,为了降低购并一次性支付的额度,发起购并企业可以采取多样化的策略,以低成本达到购并的目的,如以获得控制权方式或以争夺股东代理权方式等等。但是由于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目前企业购并基本上采取整体接受方式,通过资本市场的低成本购并策略难以实施,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并购并投资的难度。其次,企业购并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并对象选取是否得当和发起购并企业的出价是否合理,这需要对购并对象的经营情况和资产质量有一个科学全面的评估。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市场价值指标为发起购
并企业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从而(转载请注明来源WWw.)大大地降低了企业购并市场的交易成本。由于我国企业产权证券化比例较低,企业购并更主要依靠非证券化的产权交易中心。这种非证券化的产权交易中心一般有沟通信息﹑咨询服务﹑资产评估和法律顾问的功能,其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的服务降低企业购并市场的交易成本。然而,目前的产权交易中心一般有地方政府的体改委或国资局牵头,地方在政府批准,普遍带有明显的政府背景和行政色彩,交易主体职能﹑中介职能和监督职能容易混淆,仍旧是市场化程度很低的产权交易组织,这使得我国企业购并投资与新增投资相比交易成本过大,一般企业大都偏向于新增投资,抑制了企业购并投资动机。
3.企业投机偏好明显
在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投资与购并投资不足的背景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则由于投资环境﹑治理结构和自身竞争的制约,不愿对实体经济领域进行长期投资,产业资本失去对实体经济领域投资的兴趣,为获得短期收益,将大量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使得市场价格水平不断升高,既形成了实体经济中的泡沫成分,也逐步加大了虚拟经济中的泡沫,并成为引发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的潜在因素。反映在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变化中,年终不分配红利的上市公司比例由1994年不足10上升到1997年的48,而1998年更高达55以上。市场对资金的引导作用也显现出来,当企业意识到市场这一特点后,纷纷将企业投入到高收益的短期投资中。2014年,深沪股票市场发行上市了133只新股,一级市场有效申购冻结资金共157560.8亿元,每只新股平均的申购资金为1184.66亿元。按每只新股3天的冻结期计算,2014年一级市场每只新股的申购资金总额为3553.98亿元。按开盘 ……此处隐藏6556个字……场必将光芒四射。 在这个充满诱惑的市场中, 打造财富的道路固然坎坷, 但我们始终在努力, 在路上,我们永不放弃! 谢谢
39
第四篇:非理性认知非理性认知:
● 人应该得到生活中所有对自己是重要的人的喜爱和赞许;
● 有价值的人应在各方面都比别人强;
● 任何事都应按自己的意愿发展,否则会很糟糕;
● 一个人应该担心随时可能发生的灾祸;
● 情绪由外界控制,自己无能为力;
● 已经定下的事是无法改变的;
● 一个人碰到的种种问题,总应该都有一个正确、完满的答案,如果一个人无法找到它,便是不能容忍的事;
● 对不好的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逃避困难、挑战与责任要比正视他们容易得多等等。
⊙ 绝对化要求: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不合理信念。指人们以自己的意愿为出发点,对某一事物怀有其必定会发生或必定不会发生这样的信念,它常与"必须"、"应该"这样的词连在一起,如"我必须做得最好"、"他必须那样做才对"等。
⊙ 过分概括化:它是一种以偏概全,以一概十的不合理信念。过分概括化的人在看问题时容易走极端,往往导致对自身或他人的不合理评价。如一遇失败便认为自己"没用"、"非常笨"、"不可救药";或别人稍有过失就认为这个人无一可取,全面否定。持有这种信念的人要么会导致盲目自责自罪、自卑自弃,要么会一味责备他人或外在环境,产生敌意、愤怒等不良情绪。
⊙ 糟糕透顶:这种不合理的信念认为某一事情发生了,必定会非常可怕,非常糟糕,非常不幸。个体一旦具有这种信念,就会产生焦虑、悲观、抑郁等不良情绪体验。许多同学的考前焦虑多数是因为持有这种信念一起的。
第五篇:直面非理性维权之痛直面非理性维权之痛
一个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时代,必定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权利只有得到维护,才能显示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权利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才彰显其存在,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神圣义务。
观察中国当下之情形,在社会变革的猛烈冲击下,在市场经济大潮的裹挟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快速地觉醒并茁壮地生长着。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一系列非理性维权事件却给世人敲响了警钟。为了证明自己身患尘肺职业病,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不惜“开胸验肺”;在上海打工的孙中界为证明自己不是“黑车”司机,一怒之下自断手指以示清白;成都市民唐福珍因抵制房屋拆迁而自焚身亡;宁夏农民工王斌余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还遭到打骂,在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类似的例子,太多太多!
一桩桩带有悲剧色彩的维权案件,牵涉对象无一不是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些“小人物”的命运最终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无一不是由于舆论的介入,或者推动了问题的解决,或者引发了全社会的深思。不过,如果将目光投向这些“小人物”因维权而付出的昂贵代价,难免让人感到苦涩和悲壮:他们有的已经失去了宝贵的生命,有的以自残等极端的方式,让身体永远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痛和疤痕。
维护权利的最好方式,是每一个人都能点点滴滴、持之以恒地对个人权利反复坚持。作为一个受害者,谁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尤其不应该用暴力来反对不公正,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自己也因此付出了极大代价。
生命或已逝,权利何所归?一件件非理性维权的悲剧告诉我们,无论是个体性的暴力还是群体性的激烈行为,都早已被证明不是最好的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方式,只有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维权行为,才更容易得到更多的人理解、支持和响应,有理有利有节的维权更有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面对诸多的非理性维权导致的悲剧,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深刻反思。事实告诉我们:在一些地方,理性维权已成为弱势群体享受不起的“奢侈行为”,因此,理性维权,不仅是公民所要学习的,相关部门更要为其创造好的条件。
公民理性维权的成本必须降低。毋庸讳言,当前过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让许多维权者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望而却步。以工伤维权为例,有专家计算过,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大多数受伤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而且很多农民工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法律维权难上加难。再比如民工讨薪,要经过多道程序,时间长还未必有效,因此,一些农民工干脆放弃通过正常渠道讨薪,而采取跳桥、跳楼、绑架等极端手段来讨公道。当维权的成本超过了维权者可承受的能力时,一些非理性甚至是暴力的自我救济的表达就在所难免。因此如何简化程序,降低维权门槛,降低维权成本,是政府部门当下必须要做的事情。
必须建构弱势群体维权的“绿色通道”。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官员常常把直接向上反映问题的群众视为“刁民”。事实上,这在理念上已经堵死了普通民众的理性维权的通道。因此,如何让广大百姓更为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心声诉求,如何更为实在地让他们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利,如何避免制度救济通道的失灵,这对于化解非理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首先为维权群众提供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一条明路,解决维权方式、维权思路上的信息不对称;其次,要
畅通理顺已有的公共维权的渠道和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让相关责任部门在面对群众维权时,不能也不敢推三阻四、冷漠无情;再次,从体制上找症结。时下,由非法、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暴力维权事件接二连三。野蛮拆迁方往往是拥有权力和资本的强大团体,遭受损失的一般是普通百姓,而此过程中大多是“开发商在前”、“政府在后”,老百姓处于弱势。这一切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从根本上修改或废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对于化解非理性维权现象将会起到重要功效。
令我们欣喜的是,在民主法治进程中,政府依法行政正大踏步前进。越来越多的施政者明白了公权力的运行规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知悉了公权力是有边界的,而非“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式的为所欲为。同时,当为打造法治政府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开始运作,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成为头顶利剑时,政府的行为日渐变得规范,“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三拍决策”行为,正逐渐被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和听取民意制度所取代。
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近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因污染项目引发的环境维权事件,从2014年厦门px项目引发的“散步”,到2014年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市民理性维权前听取民意等等,都表现出公民对国家权力机构的信任,也表现出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尊重。
我们更愿意看到这样的场景:在理性维权面前,公民与政府实现双赢!
默认推荐更多范文:《非理性繁荣》读后感
非理性繁荣读后感
《非理性繁荣》——行为金融学的胜利
可预测的非理性读后感
非理性繁荣读书笔记
文档为doc格式